债务人只有一套房子是否可以执行?
我是债权人,现在债务人欠我钱不还,我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听说他名下只有一套房子,我就担心即便胜诉了,这套唯一的房子法院也不能执行,拿不到欠款。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债务人只有一套房子到底能不能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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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债务人只有一套房子,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执行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相关的法律概念。“执行”指的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而“唯一住房”就是指债务人仅有的一套用于居住的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这就意味着,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即便债务人只有一套房子,法院也是可以执行的。比如,债务人有成年子女且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可以供债务人居住,那么法院可能会对债务人的唯一住房进行执行。又或者,在执行依据生效后,债务人为了不还钱把自己其他的房子都转让出去了,这种情况下法院也不会支持债务人以唯一住房为由的异议。另外,如果申请执行人愿意按照规定为被执行人提供居住房屋或者扣除相应租金,法院同样可以执行该房屋。所以,债务人只有一套房子并不一定就不能执行,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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