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产会被执行吗?
我是申请执行人,对方是被执行人,他名下就只有一套房产。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下他的这套唯一房产会不会被执行来偿还我的债务呢?我不太懂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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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产时,该房产是否会被执行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但同时也会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居住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也可以执行:(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的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且有能力提供给被执行人居住,那么被执行人的这套唯一房产就有可能被执行。(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如果被执行人在债务产生后,为了不还钱而把其他房子卖掉,只剩下这一套,法院是可以执行该套房产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给被执行人提供了符合条件的居住场所,或者从卖房款里预留足够的租金给被执行人,这种情况下也能执行这套唯一住房。 不过,如果不存在上述这些情况,且该套房产确实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对其进行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但如果该房产面积过大、价值过高,明显超出了维持基本生活所需,法院也有可能对其进行执行,然后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总之,对于被执行人唯一房产的执行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要平衡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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