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子是否能强制执行?
我是申请执行人,对方是被执行人,现在发现他名下只有一套房子。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不能对他这唯一的一套房子进行强制执行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了解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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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子,也是有可能被强制执行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唯一住房”的概念。所谓“唯一住房”,就是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过去,很多人认为唯一住房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但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比如,被执行人的子女名下有其他房产可以供其居住,或者被执行人在债务产生后为了躲避执行而故意转让了自己的其他房屋,那么法院就可以对其唯一住房进行执行。另外,如果申请执行人愿意按照规定为被执行人提供居住房屋,或者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一定年限的租金,法院也能执行该房屋。所以,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子,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能被强制执行。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权益的前提下,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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