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欠债人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我是债权人,有个欠债人一直不还钱。听说他只有一套住房,我想知道能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他这套唯一住房来让我拿回欠款,不知道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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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欠债人唯一住房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强制执行的概念。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即便该住房是欠债人的唯一住房,法院也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比如,欠债人的子女名下有可以供欠债人居住的房屋,或者欠债人在欠债后为了不还钱把自己其他房子转让了,又或者债权人能为欠债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居住房屋,或者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一定年限租金给欠债人,在这些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支持对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这样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欠债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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