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是否可以被执行?
我是一起债务纠纷案件的债权人,法院判决后,对方一直不还钱,现在查到他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我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执行他这唯一的住房来偿还我的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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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执行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基本概念,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执行,关键在于是否保障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即使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也是可以执行的。例如,被执行人的子女名下有住房,且能够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需求,那么法院就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进行执行。再比如,被执行人在债务产生后,为了逃避债务而将自己名下的其他房屋转让,只剩下这一套住房,这种情况下法院同样可以执行该住房。另外,如果申请执行人愿意按照规定为被执行人提供居住房屋或者扣除相应租金,法院也能对该唯一住房进行执行。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又不至于让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无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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