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未成年人故意毁坏财物责任由谁承担?

我家孩子今年13岁,在学校和同学闹矛盾,一气之下把同学的手机摔坏了。对方家长要求赔偿,可我觉得孩子还小不懂事。我想知道,像这种未成年人故意毁坏财物的情况,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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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人侵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未成年人故意毁坏财物责任由谁承担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由于他们在心智和认知能力上尚未完全成熟,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可以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无效的。 对于未成年人故意毁坏财物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这意味着,当未成年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时,通常情况下,其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等方面。如果监护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监护义务,比如平时对孩子进行了良好的品德教育,在事情发生前也无法预见孩子的行为等,那么在承担责任时可以适当减轻。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10岁的孩子在商场故意损坏了一件昂贵的商品,其父母作为监护人,需要对商品的损坏进行赔偿。假如这个孩子自己有一定的财产,比如过年收到的压岁钱等,那么可以先用孩子的财产来支付赔偿费用。如果孩子的财产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剩下的部分就由监护人来承担。 此外,如果未成年人是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未成年人故意毁坏财物,学校等教育机构如果存在管理不善等过错,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总之,未成年人故意毁坏财物,责任一般由监护人承担,但在特定情况下,未成年人本人有财产的先用其财产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教育机构存在过错时也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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