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有障碍的男子跳楼砸死他人,责任由谁承担?


在探讨精神有障碍的男子跳楼砸死他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首先是民事行为能力,这指的是一个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精神有障碍的男子,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鉴定,来确定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接下来是监护制度,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回到这个案例,如果该男子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该男子由于精神障碍无法正常辨认自己的行为,缺乏对跳楼这一行为及其后果的认知和控制能力,所以不能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监护人有义务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管和照顾,以防止其对他人造成损害。如果监护人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比如没有妥善看管该男子,导致其有机会跳楼并砸死他人,那么监护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例如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但仍然无法阻止该男子跳楼,那么可以适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此外,如果该精神障碍男子有自己的财产,那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确规定的。 综上所述,在精神有障碍的男子跳楼砸死他人的事件中,通常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以及该男子自身财产状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