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担保的基本概念。担保其实就是在债务人(这里指租车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行为。当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一般先由实际使用车辆的租车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个情境中,租车人作为使用人通常要先承担赔偿责任。而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担保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担保合同约定的是一般保证,那么只有在租车人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责任。这就好比是有个先后顺序,先让租车人去承担,实在承担不了了,才轮到担保人。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担保合同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一旦租车人不能及时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既可以找租车人,也可以直接找担保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如果担保人承担了责任后,是有权向租车人进行追偿的。《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作为租车的担保人,一定要清楚自己签订的担保合同类型,明确自己可能面临的责任,并且在承担责任后,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