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有哪些规定?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首先,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所说的合法占有,通常是基于合同关系等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而且,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和其享有的债权是基于同一个合同关系产生的。比如,甲给乙修理汽车,乙不支付修理费,甲就可以留置这辆汽车,因为修理汽车的债权和留置汽车是基于修理合同这一法律关系。 其次,留置权人也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方面,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该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同时,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义务方面,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关于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最后,留置权也会消灭。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比如,留置权人把留置的动产还给了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了其他的担保方式,如保证人担保、抵押等,并且留置权人接受了,那么留置权就会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