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我和别人签了借贷合同,里面约定了违约金,但我不知道这个违约金标准有没有法律规定。我担心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不合法,想了解下借贷合同违约金到底有没有一个标准,什么样的标准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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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中的违约金,是指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它是对违约方的一种经济制裁,同时也是对守约方损失的一种补偿。 在我国,关于借贷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通常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进行考量。一般来说,如果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对于借贷合同而言,损失主要包括出借人因借款人违约而遭受的利息损失等。比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导致出借人原本可以获得的利息收入无法实现,这部分利息损失就是出借人的实际损失。 如果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的计算应当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则,并且守约方需要对损失的存在和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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