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给花了钱分手后告诈骗是否成立?
我和情人分手后,他现在说我诈骗,要告我。可我觉得这就是恋爱期间正常的花销,他当时也是自愿给的。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到底能不能构成诈骗,具体是怎么判断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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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给花了钱分手后告诈骗是否成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是男女朋友之间正常的交往花销,比如一起吃饭、看电影、送节日礼物等,这些通常不被认定为诈骗。因为这些花销是基于双方自愿且在正常的恋爱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属于正常的情感交流和经济往来。 从法律角度来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从一开始就抱有非法占有的念头,通过编造虚假的理由或者隐瞒自身真实情况等手段,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可能构成诈骗罪。例如,一方谎称自己生病需要巨额治疗费用,让对方给自己转钱,实际上并没有生病,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恋爱期间的财物纠纷,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交往情况、钱款的用途、是否存在欺骗行为等,来判断是否构成诈骗。如果只是单纯的分手之后因为感情破裂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一般不认定为诈骗。例如,恋爱期间一方为另一方购买的贵重物品,在分手后要求归还,这种情况更多的是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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