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这部分要写清楚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确保能准确识别双方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合同主体明确性的要求,离婚协议书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信息是协议有效的基础。 其次是自愿离婚的表述。在协议书中要明确表明双方是自愿离婚,不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的情况。这体现了婚姻自由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愿离婚的表述是离婚协议的核心要素之一。 再者是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夫妻双方有子女,需要在协议中约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探视权的行使等内容。抚养权归属要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具体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双方要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然后是财产分割。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明确的划分,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等。双方要协商确定哪些财产归谁所有,以及财产的交付方式和时间。同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也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如房贷、车贷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后是其他事项。如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如果有相关情况也应在协议中明确。同时,协议中还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总之,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要全面、具体、明确,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前,建议双方充分沟通协商,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