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存在的主要缺陷有哪些?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等方面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主要缺陷。 首先,从适用条件来看,法律规定较为模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形可以取保候审。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表述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司法人员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这就容易导致适用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有的地方可能过于严格,使得一些本应可以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无法获得机会;而有的地方又可能过于宽松,让存在社会危险性的人被取保候审,给社会带来潜在风险。 其次,保证金制度存在不足。保证金的数额确定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要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量化这些因素并不明确。这可能导致保证金数额过高,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使得一些人因交不起保证金而无法取保候审;也可能出现保证金数额过低,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导致被取保候审人轻易违反规定。此外,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部分情况下,存在退还不及时、手续繁琐等现象,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监督机制不完善。在取保候审期间,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往往难以有效落实。虽然法律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但在实际中,执行机关可能由于警力有限等原因,无法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全方位、实时的监督。这就容易出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甚至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情况,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最后,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被拒绝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他们可以通过何种具体的程序来进行申诉和救济。这使得他们在面对不合理的拒绝决定时,往往处于无助的境地,无法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