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我买了份保险,拿到合同后想了解下它和普通合同有啥不一样。保险合同有哪些主要特征呢?比如在权利义务、生效条件这些方面,和其他合同比起来是不是有独特的地方,我很想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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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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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首先是双务性。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这体现了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性。 其次是射幸性。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是因为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但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则取决于不确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例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是诺成性。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保险合同通常是诺成性合同,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还有是格式性。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保险合同一般是由保险人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只能在保险人提供的合同条款基础上进行选择,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等作出了规定。例如,《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后是有偿性。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获得保险保障是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的,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是以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代价的。这种有偿性体现了保险合同的商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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