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恶意欠薪罪,现在规范的名称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其立案标准。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此外,“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也是立案的重要条件。这里的政府有关部门通常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这些责令支付的文书后,仍然拒不支付,就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总之,当满足上述数额标准和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条件时,就达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劳动者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