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护法对女性有哪些保护?


在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婚姻保护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女性在婚姻中提供了多方面的保护。 首先,在婚姻关系缔结方面,保障了女性的婚姻自主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这意味着女性有权自主决定自己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比如父母不能强迫女儿嫁给某个她不愿意嫁的人。 其次,在婚姻财产方面,女性也有相应的权益保障。《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保证了女性在婚姻中对家庭财产的平等所有权。而且,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根据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倾向于保护女性的权益。 再者,在生育方面,女性拥有生育决定权。女性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男性不得强迫女性生育。这也是对女性身体权利和生育自主权利的保护。 此外,在家庭暴力方面,法律也给予女性有力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女性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在离婚时,家庭暴力也是认定感情破裂以及要求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 最后,在离婚经济补偿和帮助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对于在家庭中付出较多的女性来说,是一种经济上的补偿。而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离婚后女性的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