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赔偿委员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应提供哪些材料?


当对赔偿委员会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时,需要提供一系列相关材料,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复议申请书。这是启动复议程序的关键文件,要清晰地写明您作为复议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等;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写清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同时,要明确被申请人的名称等信息,也就是作出原赔偿委员会决定的机关。在申请书里,要详细阐述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这部分需要把您为什么对原决定不服,具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都写清楚,以便复议机关能够全面了解您的诉求。 其次是证明您身份的材料。如果您是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就行;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这些材料是为了证明您的合法身份,确保您有资格提出复议申请。 再者,原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书。这是申请复议的基础材料,它记录了原决定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情况,复议机关需要通过它来了解之前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另外,支持您复议请求的证据材料也必不可少。这些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各种形式。比如,如果您认为原决定对某些事实认定有误,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真实情况;如果是认为适用法律错误,也可以提供正确的法律依据和解释。证据要真实、合法、有效,并且与您的复议请求相关。 最后,如果有委托代理人,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让复议机关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的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申请人有义务按照规定提供上述材料,以保证复议程序的顺利进行。复议机关在收到您提供的完整材料后,会依法对原赔偿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