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证据规定需要什么材料来证明?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证明误工费所需的材料。
首先是收入状况证据。这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材料。其一,有固定收入的,需要提供收入证明,一般是由用人单位开具,内容应包含受害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以及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等信息。同时,还需提供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例如工资银行流水明细,从中可以清晰看出因误工导致工资收入的减少情况。其二,无固定收入的,如果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就应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明材料,比如纳税凭证、财务报表等能反映收入情况的文件。若无法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次是误工时间的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是关键,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材料能明确受害人的受伤情况和治疗时间,以此来确定误工的起始时间。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此时需要提供伤残鉴定书来确定定残日期。此外,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也很重要,说明受害人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的具体时间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 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总之,要准确合理地证明误工费,就需要全面准备好上述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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