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这不仅关乎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也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承担。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措施: ### 事故单位的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是首要的责任主体,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事故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同时,还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例如,某食品加工厂发现其生产的一批食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就需要马上停止该批次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并封存相关的原材料、生产设备等。 ### 医疗机构的措施 医疗机构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患者时,有义务及时救治。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比如,医院在接收多名因食用同一食品出现相似症状的患者后,应迅速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首先,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其次,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此外,还需要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 卫生行政部门的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进行医学处置。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 后续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也是重要的一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对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