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是怎样进行的?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对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相关内容。首先是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情况下,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者在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接下来是鉴定机构的选择。医患双方可以协商选择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是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的机构。在选择时,要查看其是否有合法的鉴定资质。然后是鉴定所需材料。通常包括患者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医患双方的陈述材料,说明事情的经过和各自的观点;以及其他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材料。这些材料是鉴定的重要依据。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会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会召开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和辩论。专家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结合材料和听证会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最后得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在医疗纠纷诉讼中,鉴定意见是法院认定事实、划分责任的重要参考。不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需要有合理的理由,比如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总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对于解决医疗纠纷起着关键作用。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