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归责原则是什么?


在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归责原则是确定医疗机构对其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准则。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归责原则: 首先是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意思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只有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自己受到了损害、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本应按照规范操作切除患病器官,但由于疏忽切除了正常器官,导致患者身体受到损害,这种明显的操作失误就构成过错,医疗机构要承担责任。 其次是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也就是说,在这些特定情形下,不需要患者去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比如,医院拒绝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这就会被推定存在过错。不过,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 最后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目前在医疗纠纷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比较窄。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一些特殊的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医疗机构有没有过错,只要是因为医疗产品缺陷或不合格血液导致患者损害,就要承担责任。 了解这些归责原则,有助于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明确责任归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