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诉讼的诉讼时效怎么算?
医疗诉讼的诉讼时效是指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如果超过这个期间起诉,对方当事人一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患者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医疗诉讼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是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关键。“知道”是指患者或其家属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以及具体的侵权人。比如,患者在手术后发现体内遗留了医疗器械,从发现之日起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此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是指虽然患者实际上可能并不知晓权利受损,但根据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客观情况,其应当能够发现权利受到损害。例如,患者在接受治疗后,身体出现了明显的异常症状,且这些症状与治疗行为存在合理的关联,那么即使患者没有意识到是医疗行为导致的,也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此外,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出现了一些 法定的事由,诉讼时效会发生中止或中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下,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总之,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及时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后,尽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对诉讼时效的计算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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