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由什么机构受理?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方面的问题,不清楚该找哪个机构来处理。不知道是医院内部有专门处理的部门,还是得找政府相关部门。想了解下,究竟哪些机构会受理医疗事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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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受理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 首先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可以向当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由他们来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这一机构的好处在于,它具有行政权力,能够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是医学会。当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处理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是由医学专家组成的专业性组织,他们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和经验,能够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问题进行科学、客观的鉴定。 此外,人民法院也是受理医疗事故纠纷的重要机构。患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在诉讼过程中,也可能会涉及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会根据鉴定结果来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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