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机关的审理是由哪些部门决定的?
我想了解下假释方面的法律知识。我有个亲戚在服刑,听说表现好可以申请假释,但是不清楚假释机关的审理到底是由哪些部门来决定的,这些部门在审理过程中都起到什么作用呢,所以想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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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在我国,假释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而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虽然这里说的是减刑程序,但假释程序与之类似。所以假释也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执行机关通常是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当罪犯在服刑期间,符合假释的条件,比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监狱等执行机关会对其进行综合评估,认为可以假释的,就会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人民法院在收到假释建议书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会对罪犯的服刑表现、悔改情况、再犯罪危险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如果经审理认为罪犯符合假释条件的,就会裁定予以假释;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则会驳回假释申请。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假释的决定能够公正、合法,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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