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机关有哪些情形和处理决定?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在我国,假释的机关主要是人民法院。对于假释,存在不同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决定。首先,当犯罪分子符合假释条件时,执行机关会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而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假释程序与之类似,人民法院在收到假释建议书后,会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 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会裁定予以假释。这就是符合假释条件时的处理决定。 然而,如果犯罪分子存在不符合假释条件的情形,比如在服刑期间又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并没有真正悔改表现等,法院会裁定不予假释。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判断犯罪分子是否符合假释条件,然后做出相应的裁定。 此外,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分子违反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