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项目都有哪些?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指的是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各类费用和损失。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赔偿项目和法律依据。 首先是医疗费。这是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的身体损伤,进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比如挂号费、检查费、药费、住院费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也在赔偿范围内。它是患者因为医疗事故,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也是赔偿项目之一。这是对患者住院期间饮食费用的补助。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陪护费是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产生的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是针对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情况。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具体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 残疾用具费是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费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这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七项有明确说明。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或残疾,对其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的生活费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八项。 交通费是患者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是患者因到外地就医等产生的住宿费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受到的精神痛苦给予的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