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究竟有多奇葩?
我在医院看病时,感觉医生的一些操作可能导致了不太好的后果。我想知道医疗事故罪是怎么认定的,为什么会说它奇葩呢?是在判定标准上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吗?我很想弄清楚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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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指的是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了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来看,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为认定医疗事故罪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说它“奇葩”可能体现在认定的复杂性上。首先,对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界定有一定难度。它包含了很多方面,比如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等等。不同的医疗场景下,判断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其次,“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也没有特别明确统一的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但具体到每一个案例,对于损害程度的判断可能会存在争议。而且,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有时候即使出现了不好的结果,也不一定完全是医务人员的责任。所以在判定医疗事故罪时,需要严谨地分清责任,避免过度归责或者放纵真正的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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