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必须要部队开证明吗?
我是一名军人,现在打算和配偶离婚,听说离婚得部队开证明才行。但我不太清楚这是不是真的,也不知道相关的规定到底是怎样的。所以想问问,军人离婚是不是必须要部队开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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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是否必须要部队开证明,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军人”在法律中的范围。这里所说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也就是有军籍的人,像正在服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等。对于非现役军人,比如已经退伍的军人,他们离婚和普通公民离婚的规定是一样的,不存在需要部队开证明的问题。 根据《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是现役军人离婚,通常是需要部队出具相关证明的。这是因为军人身份的特殊性,部队需要对军人的婚姻情况进行一定的管理和了解。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是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即士兵等情况,配偶(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比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非军人一方起诉离婚时,不一定需要部队出具证明。因为法律侧重于保护军人的婚姻权益,但当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时,会倾向于保障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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