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怎样的?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与普通公民离婚财产分割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其特殊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要明确军人财产的分类,军人财产可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军人的财产中,比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就属于个人财产。对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是不参与分割的,仍归军人一方所有。 而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计算方式为,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军人离婚财产分割要先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再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