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有哪些误区呢?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常见的误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试用期相关误区**: - **试用期内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自由,单位可随时让员工走人。但实际上,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若未明确录用条件,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难以举证,往往会陷入被动。比如,企业仅以“表现不好”为由解除试用期员工合同,但无法说明具体不符合哪些录用条件,这种解除行为可能不被法律支持。 - **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押金及临时工相关误区**: - **签订劳动合同先收押金**:企业不能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例如,企业要求员工缴纳服装押金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 **临时工不签劳动合同**:很多企业认为临时工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是错误的。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论工作时间长短,都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竞业禁止和脱密期相关误区**: - **竞业限制和脱密期并用**: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即若并用了竞业禁止和脱密期,则脱密期约定无效。 - **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没有约定相应的经济补偿**:对于缺少经济补偿约定的竞业限制约定,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无效。因为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其他误区**: - **员工辞职应经单位同意或批准,否则属违约**:劳动者享有辞职的权利,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提前3天,正式员工提前30天),无需单位批准。 - **将退工手续办理视为单位的权利并随意拖延**:办理退工手续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能将其作为对员工的惩罚手段而拖延办理,否则可能给员工带来损失,企业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