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被误解的子女抚养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存在不少容易被大众误解的法律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抚养权归属方面。很多人误以为孩子年龄小就一定会判给母亲,其实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就是说,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来判断哪一方更适合抚养孩子,而不是单纯依据年龄。 其次是抚养费支付问题。有些人觉得只要自己放弃抚养权,就不用支付抚养费了,这是错误的认知。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放弃抚养权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支付抚养费的责任。 再者,关于抚养权变更。有人认为一旦抚养权确定,就不能再变更了。实际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情形,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另外,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很多人认为就是固定不变的。其实,随着孩子生活、学习等费用的增加,或者物价水平的上涨,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最后,探视权方面。有些人觉得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视孩子必须得到抚养方的完全同意,否则就不能探视。但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抚养方故意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探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