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起诉担保人时是否必须追加债务人?
我是债权人,打算起诉担保人来追讨债务。但我不知道在起诉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把债务人也追加进来。我担心如果不追加债务人,会不会影响我的权益或者诉讼的结果。所以想问问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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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债权人起诉担保人时并非必须追加债务人。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担保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这里的第三人就是担保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担保法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在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直接起诉一般保证人,法院通常会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这是因为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具有补充性,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所以,追加债务人有助于明确债务的履行情况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选择单独起诉担保人,而不追加债务人。这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此外,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担保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同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起诉对象,而不一定必须追加债务人。同时,如果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综上所述,债权人起诉担保人时,是否追加债务人需要根据保证的类型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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