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传唤必须去吗?


警察的传唤是否必须去,需要分情况来看。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传唤主要分为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 治安传唤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这意味着,如果是治安传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需要配合前往的。若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逃避,警察有权采取强制手段让当事人到案。 刑事传唤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所以,对于刑事传唤,犯罪嫌疑人也应当配合。不过,刑事传唤在程序和时间上有更严格的规定。 总体来说,不管是治安传唤还是刑事传唤,都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应该积极配合警察的传唤。如果确实存在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前往,应当及时与警方沟通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争取得到警方的理解和支持,重新确定合适的时间接受传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