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必须要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吗?


在探讨离职是否必须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劳动关系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结束雇佣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明确提到了“书面形式”,这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使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更加规范和可追溯。书面通知可以作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离职只能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在实际情况中,虽然法律提倡书面形式,但如果劳动者以口头等其他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且用人单位知晓并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也是可以的。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了当面沟通,负责人明确表示同意劳动者离职,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也可以解除。不过,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没有书面证据,可能会在后续出现争议时难以举证。比如,用人单位可能否认劳动者曾经提出过离职,或者对离职时间等问题产生分歧。 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通知用人单位就擅自离职,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建议劳动者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同时,要注意保留好书面通知的相关证据,如快递单、电子邮件记录等。 综上所述,离职并非绝对要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书面形式是比较稳妥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弊,选择合适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