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合同类型,在房地产交易中有着重要地位。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它的性质。 从法律角度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互相承担义务,也都享有权利。在商品房预售合同里,购房者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项的义务,同时享有在未来获得所购商品房所有权的权利;而开发商则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等要求交付商品房的义务,也享有收取购房款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符合双务合同的特征。 它也是一种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意味着双方在交易中都要付出一定代价以获取相应利益。购房者要支付购房款才能获得房屋,开发商要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才能收取款项。这与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有明显区别。《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有偿合同,保障了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商品房预售合同还是一种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当购房者和开发商就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交付时间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了,不需要以实际交付房屋或者支付款项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和实践合同不同,实践合同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另外,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是对未来建成房屋的预售。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法律有特别规定。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些规定确保了开发商有能力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保护了购房者的利益。 总之,了解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有助于购房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更加谨慎和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