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是什么?
我是一家企业的债权人,最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要开债权人会议。我不太清楚债权人会议到底是什么性质,它是决策机构、监督机构,还是其他性质的组织呢?它的性质对我们债权人的权益有什么影响?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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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和监督的临时性组织。 从性质上来说,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债权人会议是自治性组织。这意味着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能够依据法律规定自主地对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和决议,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好比一群合伙人在共同处理合伙事务时,大家一起商量决策,按照既定的规则行事。 其次,债权人会议是决议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一系列职权,比如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以及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债权人会议通过表决的方式对这些事项作出决议,这些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例如,在决定是否继续债务人的营业时,债权人会议成员通过投票表决,以多数人的意见形成最终的决议。 最后,债权人会议也是监督机构。它对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债权人会议可以监督管理人的工作,防止管理人滥用职权,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会议发现管理人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其改正。例如,当管理人在处理债务人财产时,出现不合理的低价变卖等情况,债权人会议有权提出质疑并要求纠正。 总之,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性质决定了它是保障债权人权益、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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