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地役权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到一份地役权合同,不太清楚它的性质到底是怎样的。我想知道它和普通合同有什么区别,这种合同的性质会对我的权益和义务产生怎样的影响,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它的性质的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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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合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地役权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合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地役权合同的性质: 从合同的目的和功能角度来看,地役权合同具有从属性。这意味着地役权合同是为了满足需役地(即享受地役权便利的土地)的利益而设立的,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例如,甲为了自己土地通行的便利,与乙签订地役权合同,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那么这个地役权合同是从属于甲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当甲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时,地役权通常也会随之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地役权合同的从属性。 从合同的内容和当事人权利义务角度,地役权合同具有意定性。意定性是指地役权合同的内容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情况,约定地役权的范围、利用方式、期限等内容。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供役地上(即提供地役权便利的土地)开设一定宽度的道路供需役地使用,也可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供役地的特定区域进行排水等。只要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这表明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较大的自主协商空间,以确定地役权合同的具体内容。 从合同的效力和公示角度,地役权合同具有相对的对抗性。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时,如果地役权没有进行登记,那么新的权利人可能不知道地役权的存在,从而不受地役权的约束。例如,甲与乙签订了地役权合同,但未进行登记,后来乙将供役地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丙,此时丙可以不承认甲的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体现了地役权合同在对抗第三人方面的特殊规定。 综上所述,地役权合同具有从属性、意定性和相对的对抗性等性质,这些性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地役权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这些性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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