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约定具有怎样的性质?


婚前财产约定是指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婚前财产约定的性质。 首先,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看,婚前财产约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男女双方通过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对自己的财产权利进行处分,这是他们行使民事权利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婚前财产约定就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只要这种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婚前财产约定具有身份属性。它是基于即将建立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婚姻关系不仅仅是一种身份关系,还涉及到财产关系。婚前财产约定将双方的财产权益与婚姻身份联系在一起,是对未来婚姻生活中财产分配的一种预先安排。这种约定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合同,它受到婚姻法律制度的约束和调整。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能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和婚姻的稳定性而遵守婚前财产约定,但如果婚姻关系出现重大变故,如离婚,婚前财产约定就会在财产分割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再者,婚前财产约定具有相对性。它只对签订协议的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而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之间有婚前财产约定,那么该第三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这就体现了婚前财产约定在对外效力上的相对性。 最后,婚前财产约定具有可变更性和可撤销性。虽然婚前财产约定一旦签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撤销该约定。例如,双方在婚后发现约定的某些条款不合理,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对约定进行修改。同时,如果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婚前财产约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婚前财产约定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身份属性、相对性以及可变更可撤销性等性质。在签订婚前财产约定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其性质和法律后果,确保约定的内容合法、公平、合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