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公司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明确了破产重整的基本条件。 具体来说,第一个条件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俗来讲,就是到了该还钱的时候,公司没有能力把钱还上。比如说,公司和供应商约定了在某个日期支付货款,到了这个日期,公司却拿不出钱来支付,这就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二个条件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当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加起来都不够偿还所有的债务,或者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来看,明显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就符合这个条件。例如,公司的资产只有100万,但是债务却有200万,这就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或者公司虽然账面上有一定资产,但这些资产很难变现,没办法用来偿还债务,这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另外,对于一些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公司,也可以申请破产重整。比如公司目前虽然还能勉强维持经营,按时偿还债务,但由于市场环境急剧恶化、重大合同违约等原因,未来极有可能无法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破产重整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不同主体在不同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对公司是否符合破产重整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就会裁定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