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是亲生的是否需要给抚养费?


在法律层面,判断是否需要为非亲生子女支付抚养费,要依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 首先,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这在法律上构成了欺诈性抚养关系。这种情况下,受欺骗方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实践指导中明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但总体原则是受欺骗方有权主张权利。比如甲和乙是夫妻,乙与他人通奸生下孩子丙,甲一直以为丙是自己亲生子女并抚养,后来发现真相,甲不仅可以不再支付后续抚养费,还可以要求乙返还之前支付的抚养费。 其次,如果是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收养的孩子,即使没有血缘关系,收养人也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旦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养父母就如同亲生父母一样,要承担起抚养教育养子女的责任,直至其成年。 再者,如果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那么继父母在法律上就有抚养继子女的义务;反之,如果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则没有抚养义务。比如丁再婚,其配偶带来一个孩子戊,丁一直抚养戊长大,那么丁就有继续抚养戊至成年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