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民法典中事实婚姻的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但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现在遇到些财产和权益方面的事儿,想知道在新民法典里,我们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认定事实婚姻得满足啥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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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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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新《民法典》本身并没有对事实婚姻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解释中有涉及。事实婚姻其实就是没有经过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但男女双方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种婚姻状态。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所说的结婚实质要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到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主要包括: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男方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并且不存在重婚的情况等。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也就是说,从这个时间点之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法律上不再承认是事实婚姻。 所以,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满足结婚实质要件,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之后的情况,只有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才会受到法律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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