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未到期离职需要给违约金吗

我和公司签的合同还没到期,但现在我有了更好的工作机会想离职。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需不需要给公司违约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合同未到期就离职,到底要不要给违约金,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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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合同未到期离职,绝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是不需要承担违约金的,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劳动者需按法律规定或与用人单位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也就是说,只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才可能会承担违约金。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又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定免除违约金的情形,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总之,合同未到期离职一般不用给违约金,但涉及上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就可能需要支付。劳动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仔细查看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并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 相关概念: 专项培训费用:指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费用。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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