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主动辞职赔偿规定是怎样的?


在探讨新劳动法主动辞职赔偿规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主动辞职的概念。主动辞职指的是劳动者出于自身意愿,单方面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主动辞职是劳动者自主做出的决定,并非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 不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劳动者主动辞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比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危险、有害且缺乏必要防护措施的环境下工作,劳动者为了自身安全主动辞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像用人单位经常拖欠工资,或者少发工资,劳动者因此主动离职,就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对劳动者至关重要,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劳动者主动辞职可要求经济补偿。 第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例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不合理的罚款规定,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劳动者主动辞职时可获得补偿。 第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如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主动辞职可获经济补偿。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执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