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权是怎样的?

我在一家小公司上班,感觉公司在劳动合同方面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我想知道按照新劳动合同法,劳动行政部门对公司的劳动合同情况有哪些监督管理权呢?比如他们能管哪些事,以什么方式管,我可以借助他们来维护自己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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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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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劳动合同法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权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简单来说,监督管理权就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处理的权力。 从法律依据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事项很广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包括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 劳动行政部门主要通过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劳动者的举报投诉等方式来行使监督管理权。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比如,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对于劳动者而言,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借助其监督管理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行政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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