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新婚姻法对离婚条件的规定与之前有什么不同呢?

我打算离婚,听说现在婚姻法对离婚条件的规定有变化。我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不同,也不知道这些变化会不会影响我的离婚情况。我想知道最新规定和以前比,在离婚条件上到底有啥不一样,好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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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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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现在主要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在旧婚姻法中,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列举了一些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此基础上有一些新的规定和变化。一方面,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情形。这实际上为那些多次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的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更明确的离婚途径。比如,夫妻两人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开生活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避免了当事人陷入“久诉不离”的困境。 另一方面,《民法典》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协议离婚,目的是避免冲动离婚,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 此外,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民法典》基本延续了旧婚姻法的规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涉及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点也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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