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连带责任有哪些新规定?


车主连带责任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车主需要为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谓的“过错”,通俗来讲就是车主在把车借给别人或者以其他方式让他人使用车辆时,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应该的行为。比如,车主明知道借车人没有驾驶证,还把车借给他开,这就属于有过错。因为没有驾驶证的人开车上路,发生事故的风险会大大增加,车主这种行为就给损害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再比如,车主知道自己的车存在安全隐患,像刹车失灵等问题,但还是让别人开这辆车,一旦因为这个安全隐患导致了交通事故,车主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车主把拼装的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不能再上路的车卖给别人,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给别人,之后这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了,车主和接手这辆车的人都要一起承担责任,而不是只由一方负责。 此外,若车主是用人单位或个人雇主,工作人员或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或者提供劳务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用人单位或雇主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