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车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有多种情况车主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是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如果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是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简单说,雇司机开车出了事,雇主要负责,要是司机故意或有重大失误,就一起担责。 出租或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为取得运营经济利益自愿放弃,所以不管有无过错,因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好比出租车公司把车租给司机,出了事公司和司机都要负责。 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明知对方没驾照还借车,那就要担责。而要是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虽不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需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让车主对自己的车尽到谨慎义务。 另外,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这类车本就不该流通,转让双方都有责任。 还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承担相应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总之,车主在车辆相关情况上有过错,就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