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危险驾驶罪有哪些新规定?


醉酒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在理解醉酒危险驾驶罪的新规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简单来说,就是在道路上有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行为。 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有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里所说的“醉酒驾驶”,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近年来,对于醉酒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新的变化和趋势。比如在量刑方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醉酒驾驶机动车还会面临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这些新规定和趋势旨在更加科学、合理地处理醉酒危险驾驶案件,既要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又要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