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实行新标准后,人身自由受非法侵犯的情形有哪些?


在了解国家赔偿实行新标准下人身自由受非法侵犯的情形之前,我们先明确国家赔偿的概念。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当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侵犯时,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人身自由受非法侵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首先是错误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实际上并没有犯罪,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他有重大犯罪嫌疑,却被采取了拘留措施,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属于人身自由受到非法侵犯。例如,警方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一些模糊的线索就将某人拘留,而后来证实该人与此事无关,那么该人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其次是错误逮捕。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如果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某人,但后来发现该案件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最终判定该人无罪,那么被逮捕的人就遭受了人身自由的非法侵犯。比如,某起案件中,检察机关根据当时的证据批准逮捕了嫌疑人,但后续调查发现证据存在问题,最终决定不起诉该嫌疑人,此时该嫌疑人就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再者是无罪错判且刑罚已经执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如果一个人被法院错误地判定有罪并执行了刑罚,后来通过再审程序被改判无罪,那么他在服刑期间的人身自由显然受到了非法侵犯。例如,某人因一起刑事案件被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服刑一段时间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他是无罪的,经过再审改判无罪,那么他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还有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像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就对公民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随意延长拘留时间等,这也属于人身自由受非法侵犯的情况。 另外,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可以获得赔偿。这包括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私自关押他人等行为。例如,个别工作人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非法将他人限制在一定场所,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总之,当公民遇到上述这些人身自由受非法侵犯的情形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国家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