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逮捕必要是否还需要取保候审?


在法律层面,无逮捕必要和取保候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首先,无逮捕必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虽然涉嫌犯罪,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等因素,认为没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这些社会危险性,就可能被认为无逮捕必要。 而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所以,即使犯罪嫌疑人被认为无逮捕必要,也不意味着就不需要取保候审。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例如,虽然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较低,不需要逮捕羁押,但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其逃避法律责任,司法机关仍可能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另外,即使被判定无逮捕必要,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司法机关也可能主动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